山东理工大学返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返聘退休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发挥返聘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范围
我校事业编退休教职工。
二、返聘原则
(一)按需设岗
确因工作需要,且通过引进人才、人事调配等方式不能及时补充人员的,方可设置返聘岗位。
(二)编制控制
返聘人员占用人单位编制,用人单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编制总量。
(三)合同管理
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明确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职责要求、岗位纪律、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条款。
三、返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愿意且能够为学校发展服务。
(二)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返聘岗位的工作。
(四)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返聘在管理和工勤岗位的,男性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
(五)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返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返聘岗位申请和返聘人选建议。
(二)人力资源处对用人单位编制和返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三)人力资源处将返聘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批复。
(四)办理返聘手续。
五、日常管理
(一)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二)返聘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负责返聘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年度考核,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四)返聘人员正常参加单位的政治学习、工作会议、文化体育活动等,有权对学校、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六)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后,终止聘用:
1.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2.工作态度消极,不能很好地完成岗位职责;
3.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
4.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同时享受工作津贴。
(一)返聘在教师岗位的,由所在学院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照在职教师标准确定,由学院发放,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返聘在其他岗位的,由学校按照不低于淄博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税后)进行发放,对于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
七、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聘用校外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与教职工返聘暂行规定》(人事函〔2015〕42 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