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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暂行)》

2020-05-08 作者: 阅读: 1055
山东理工大学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2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行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作用,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延退的条件
    受聘在我校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或特殊需要的教授四级岗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
   (一)正在主持的国家级重要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基金委重点项目或相当项目以上的)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退休后暂时难以补充的;
   (三)我校博士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且有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需要继续指导的;
   (四)师资紧缺的专业中,师德高尚、教学及科研水平高的。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退的其他高级专家,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延退年限及管理
   (一)延退期限一般为 1 至 3 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退休。

   (二)延退期内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 3 个月的,或出现不能或不宜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或本人申请,可随时终止延退,并办理退休手续。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所在单位教师编制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数,由所在单位按在岗人员考核与管理。如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三、延退审批手续
   (一)对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延退的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应对延退申请、延退期内拟开展的工作任务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延退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研究。
   (四)申请延退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见附件),由人力资源处按规定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与教职工返聘暂行规定》(人事函〔2015〕42 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1日

附件.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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