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在聘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管理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其中兼职人员须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安排教学、科研等工作。
(二)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教职工寒、暑假外出需按各单位要求备案,其中出国人员除向所在单位备案外,还需填写出国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三章 请假及相关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
第五条 事假
(一)因私事假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需办理因私事假。
1.因私事假审批
(1)5 天以内(含 5 天)的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5 天以上的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其中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请假,由人力资源处审批,15 天以上的请假,由人力资源处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3)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
2.因私事假期间待遇
(1)当月事假 5 天以上(不含 5 天)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根据缺勤天数按比例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人员同时按比例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月事假超过 15 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人员同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因公事假
教职工因参加会议、带学生实习、为学校联系业务、组织派出的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等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办理因公事假。
1.因公事假审批
(1)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2.经批准的因公事假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六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办理病假,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医院开具证明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的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一)病假审批
1. 5 天以内(含 5 天)的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 5 天以上的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3.连续病假满 5 个月以上者,病假期满要求恢复上班,个人需持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处审批;连续病假满 2 个月以上恢复上班的教职工,3 个月内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二)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当月病假 5 天以上(不含 5 天)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根据缺勤天数按比例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人员同时按比例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 15 天的扣发 50%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人员同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病假超过 2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按 90%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 30%计发,坐班人员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 70%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 80%计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停发,坐班人员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七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3 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双方不在一地的,按实际另给予路程假。请婚假需持校工会出具的《婚假通知书》办理手续。教职工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八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 3 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九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 15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 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产假需持校工会出具的《产假通知书》办理手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坐班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男教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 7 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护理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十条 探亲假
凡是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应选择学校寒假或暑假时间进行探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享受每年 1 次的探亲费用报销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配偶单位要出具本单位职工没有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往返交通费用(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下同)由学校负担。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享受每 4 年 1 次的探亲费用报销待遇。其往返交通费用,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三)配偶是公派出国留学需要探亲的,参照《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教外综字〔1988〕3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配偶是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教职工,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四)归侨、侨眷探亲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 011 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后教职工出国探亲,其国内段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国外交通费自理。
(六)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七)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用,应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报销探亲交通费审批表》,所有票据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人力资源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八)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不含出国探亲者),探亲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的教职工,探亲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九)如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对待。
第十一条 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确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工伤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章 进修培训、攻读博士和出国(境)规定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攻读博士和出国(境)的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进修培训、访学,按照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国(境)内攻读博士研究生,按照学制年限请假。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按相关规定学校签订协议并填写出国(境)审批表,审批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超过 3 年的,按 3 年请假,不足 3 年的按实际学制请假。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出国(境)审批表,其中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按照《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组通字[2003]5 号)进行审批。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因私事假处理。
第五章 请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送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将《准假通知书》发至本人。
第十九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二十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到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 1 日,依次类推累计旷工天数。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 1 日,依次类推累计旷工天数。
(三)不服从组织人事调动安排,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从未按要求报到日起累计旷工天数。
(四)因申请工作调动、出国等事由,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五)无故缺岗者。
(六)经查实,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旷工除停发工资、绩效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旷工 1 天扣发 1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每满 3天还要扣发本人 1 个月工资、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连续超过 3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规定次年的薪级工资不予晋级。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考勤员共同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员有变化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各单位一般应在每月 3 日前向人力资源处报送上月经过公示后的考勤情况表。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汇总,并分别于 1 月 10 日前、7 月10 日前报送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每 2 个月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经单位考勤核实,发现有擅自离岗情况,应在1 周内向人力资源处提交书面情况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考勤管理纳入到年度人事管理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18 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