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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2014-09-18 作者: 阅读: 2011
山东理工大学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人事档案查(借)阅两部分。

一、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1、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要求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2、人事处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

2)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教师职务呈报表、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确认表、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等;

3)干部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调动鉴定、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等;

4)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

5)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各类表彰活动、人才称号的推荐表、登记表等;

6)确认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7)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3、人事档案材料移交归档的要求

一般在相关工作结束、材料完备后一个月内,由形成材料的科室制作移交档案材料明细表,按明细表的顺序排列材料,档案室当面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明细表上签字,同时提供电子版移交明细表。

二、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

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具有充足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供人事档案:

1)凡涉及教职工本人入党、出国、任免、考察、审查、升学、调动、离(退)休、组织处理、福利待遇、公证、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凡因编写史志,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可提供履历和自传部分。

3)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保卫、纪检等机关部门因业务需要,了解教职工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

2、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一律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后在阅档室集中查阅。

3、教职工个人查阅人事档案请先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档案室办理阅档手续。

4、除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借)阅上级和同级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准将人事档案提供给本人或其亲属利用,不准转借,不得遗失。

5、查(借)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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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理工大学人事处

                                2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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