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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2020-05-08 作者: 阅读: 1321
山东理工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学校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教职工的入职、离职、校内流动、校内外借调等。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分类管理。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实现对人员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工作需要。人事调配必须以工作需要为主,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第五条 人才优先。人事调配工作以引进和培养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公开择优。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进行人事调配。
第三章 入 职
第七条 新入职工作人员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八条 学校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随调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离 职
第十一条 学校引进或培育的以下人才: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双百工程”人员、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须按照双方订立的引进人才合同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离职。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的,个人须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配偶属照顾性随调的应同时提出辞职申请,由人力资源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列举的相关人才外的其他人员提出调出或辞职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签署书面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批。特殊情况可由人力资源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离职申请的批复时间为 30 日。离职申请未获批准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仍未获批准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离职人员按照约定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人力资源处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双方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五章 校内流动
第十五条 人员校内流动,一般限于同类岗位,并严格聘期管理,不同岗位间的流动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校内流动程序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提出人员需求申请,其中人员空岗补充申请由人力资源处审批,增岗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2.组织选聘。用人申请获批后,人力资源处发布人员选聘通知。应聘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合格后,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确定初步人选。人力资源处形成具体人事调配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同意。
3.办理手续。同意流动的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处配合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岗位调整,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校内外借调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到校外的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涉及干部借调的,由组织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人力资源处配合做好相应工作。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原岗位管理,年度考核、岗位任务等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校内短期借调的,经借调单位、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借调期限一般在 6 个月以内,借调人员按照原岗位管理。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人事调配纪律,坚持集体领导,依法依规办事。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调动人员应自觉服从学校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行政处分;办理调动手续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中,涉及岗位类型、职务、工资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08〕4 号)同时废止。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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