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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15-03-11 作者: 阅读: 2261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主任、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方面的事宜,全面指导博士后工作。

(二)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手续、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起草博士后政策草案、发展报告,提交博管会审议;协助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负责与上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博士后人员报到、住房协调、工资、福利待遇、出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日常事务。

(三)各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博士后合作导师等有关专家为成员的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在学校博管会的领导下,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研究条件配备、日常行政和科学研究等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博士后人员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博士后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并对博士后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2.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推荐,协助合作导师更好地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

3.对博士后人员进站资格进行初评,对即将出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做出评价。

(四)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为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博士后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应与合作导师协商并由合作导师审定。合作导师的职责是:

1.考察申请入站博士的政治思想状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

2.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和出站答辩等,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

3.指导博士后人员制定研究计划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检查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

4.审查博士后人员短期出国、是否延长工作期限等申请。

二、博士后的招收

(一)合作导师条件

1.已获批准设立流动站的学科,研究方向与设站学科一致,具有协助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能力的专家学者,经个人申请、流动站审核、学校审批,可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2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

2)学术水平高、主持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招收类型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国家计划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自筹经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留学回博士后和外国籍博士后六类。

1.国家计划博士后是指依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名额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及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以依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名额招收国家计划博士后。

2.项目博士后是指有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博士点学科或博士生导师申请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3.自筹经博士后是指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均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博士后的申请、考核、待遇等与国家计划内人员完全相同。自筹经费博士后不得转为计划内名额。

4.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和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均由企业承担。企业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经学校研究批准。

5.留学回博士后是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留学回博士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不占学校计划内指标。

6.外国籍博士后是指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规定执行。外国籍博士后的往返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其他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外国籍博士后配偶可随行,我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三)博士后申请资格

1.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等要求制定具体标准,报学校博管会审批后执行。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先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进站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相关表格);

2)《博士后简表》;

3)两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推荐信;

4)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书、毕业证书复印件(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者在进站时要及时补交),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的证明和博士后证书;

5)培养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博士毕业生,须由博士生培养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凡委托、在职、定向培养及其他已有工作分配协议的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本人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并注明其出站后分配去向);

6)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单位政审材料和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等,配偶和子女跟随流动者还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在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8)企业博士后另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以及《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原则上应要求进行面试,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遴选,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上填写流动站审查意见后,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学校博管办。

3.学校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到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申请,由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4.经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申请人持录用通知书办理进站手续。因故延缓进站的,需向学校书面申请,延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三、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在站期限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提前或延缓出站需向所在流动站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原则上,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二)日常管理

1.博士后人员属在职人员,在站期间,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为我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学校。

2.博士后人员进站一个月内,应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完成开题工作,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应进行中期考核,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4.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适合继续在站工作的,由流动站提出意见,学校研究,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5.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经学校研究,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6.学校支持并协助博士后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基金。

7.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第一单位署名“山东理工大学”,并享受我校在职教职工的科研奖励同等待遇。

8.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出国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9.企业博士后人员应认真履行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10.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流动站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意见或建议。

(三)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博士后人员经费。博士后人员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山东省、学校财政拨款和合作导师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补助、学术交流和管理经费等。该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报销由合作导师、学校博管办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和学校博管会有监督检查权。

2.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即终止博士后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和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学校不负担相关费用,但鼓励合作导师继续出资支持。

(四)工资、户口及福利待遇

1.博士后进站时,凡人事、户口、工资、组织等关系转入我校且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参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准兑现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1)获得博士学位直接入站者,在站期间享受副教授七级工资及岗位津贴待遇;(2)进站时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及岗位津贴;若低于副教授七级工资待遇,则在站期间补齐差额部分的待遇。同时享受与我校教职工相同职务职级的其他福利待遇。

2.在职博士后人员如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其工资和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由在职单位发放和解决。在站期间,学校每月增发2000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从入站的当月起发给,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3.博士后人员(在淄博无住房的)在站工作期间,由学校提供住房的,免交房租;租房的,学校提供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从入站的当月起发给,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4.全职博士后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在学校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博士后出站,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一起迁出。在站期间,全职博士后人员配偶(户口或工作关系不在淄博市的)申请学校安排工作的,学校可根据情况安排临时性工作,并协助解决博士后未成年子女的入学问题。

四、博士后出站

(一)博士后人员出站必须满足各流动站规定的出站要求。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报学校博管会审批后执行。

(二)博士后人员在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由合作导师审核后经学院报学校博管办(一式两份),由学校博管办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答辩委员会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四)博士后人员出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3.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如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出站人员在出具接收单位接收函时,应同时出具该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此外还须出具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人事档案的证明。

(五)经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出站手续。

五、博士后退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无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并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六、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二)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学校为博士后人员积极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四)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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